(一)1955年雇用法
依据1955年雇用法(Employment Act)规定,马来半岛与纳闽联邦直辖区内所有月薪不超过1,5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作业员(无薪资限制),皆受该法令之保护和约束。该项法令明文规定,雇主不能与受雇员工签署较基本利益规定为低的合约,否则即属无效。至于劳工基本工作条件规定如后:
(1)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能超过8个小时或每周48小时。超时工作报酬在正常工作日为平时工资的1.5倍,在休假日为2倍,在国定假日为3倍。雇主不能让员工一天工作超过12小时,且一个月内超时工作不能超过64小时。
雇用于工农界工作的女工,雇主除非预先获得劳工总监的批准,否则不能安排他们在夜间10时至凌晨5时之间工作,违者可被控上法庭。但公共巴士女性随车员及获劳工部批准的工业领域,且每天最少有两班轮班的女工则不在此限。
(2)每週休息日:雇主必须在每个月初准备一份休假表,通知雇员每星期的那一天是他们的休息日。
(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须是:国庆日、元首诞辰、州元首或苏丹诞辰、劳动节。另外6天,雇主必须另行通知雇员。
(4)有薪年假:视服务年限而定:
a. 两年或两年以下者:每年8天;
b. 两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2天;
c. 五年或五年以上者:每年16天。
(5)病假:住院者,每年60天。
没住院者:
a. 服务年资两年以下者:每年14天。
b. 服务年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
c. 服务年资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
(二)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依据该法,所有雇主与受雇员工须依据此法缴纳雇员公积金,缴纳比率由雇主按雇员月薪最少提拨13%、员工负担月薪之11%。非马来西亚籍国民的雇员可豁免缴纳,但也可选择加入,由雇主每月缴纳5马币,受雇者自己提拨月薪的11%。
(三)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机构(SOCSO)依据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实施工伤保险计画与失能养老金计画,凡月薪在3,000马币以下之员工,强制雇主需为其投保(一但加保,即使薪资超过3,000马币,仍续受保,惟保费计算最高以月薪3,000马币为准),惟该法仅涵盖马国国民及永久居民。
工伤保险计画-由雇主按雇员月薪的1.25%缴纳,就员工因工作受伤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提供现金及医疗保障。
失能养老金计画-按雇员月薪的1%缴纳,由雇主及雇员平均分摊,就年龄未达55岁的雇员,因任何原因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供保障。
(四)1952年劳工赔偿法
该法强制雇主为员工投保,另该法的附属法–2005年外籍工人赔偿计画(保险)条例,亦规定雇用外籍工人的雇主,须向此条例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俾为在工作时间内外所造成的意外伤害,提供赔偿。
(五)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
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定雇主、雇员、自营业者以及机器与材料的设计者、製造商、进口商、供应商的一般职责。雇主须儘可能在实际的情况下保障为其工作者的卫生、安全与福利,特别是提供及维护一个安全的工厂作业制度。诸如雇用40人以上的雇主,须在工作地点设立一个安全与卫生小组,其主要任务係检讨有关确保工厂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卫生所採取的措施,以及调查任何相关的事项。
(六)1967年劳资关係法
该法係管理资方、劳方与职工会间的关係,其中包括预防与解决劳资争端的事项。相关纲领包括下列数点:
保护资方、劳方及其工会的合法权利。
处理承认的要求及职工会代表集体谈判的议程,如相关之升级、调职、招聘、解雇、复职、职责的分配,以及禁止因上述事项引起的罢工与封闭工厂的事项。
强调以自我管理为劳资和谐关係的关键,藉此雇主与工会在没有外来干预的情况下,谈判及解决歧见。
人力资源部部长可于劳资争端的任何阶段中介入或将争端移交工业仲裁庭裁决。
任何已移交交工业仲裁庭审理之集体协议或经工业仲裁庭判决事项的争执,禁止罢工或封锁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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